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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科技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咸宁市《市人民政府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科技产业处)是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专利的申请、维护、转化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同工同酬人员、档案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以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发明人,以湖北科技学院为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

    第二章 专利权权属

    第四条根据国家“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职务发明后,申请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被授权后,学校是唯一专利权人;我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外单位委托研发的专利,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项目,发明人应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并报科技产业管理处,经科技产业管理处备案、审批后再到学校指定的专利代理公司申请专利代理,否则学校不予承担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学校是唯一申请人,且授权后是唯一权利人),其申请费用由学校全部承担;对于我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或学校不是唯一申请人,或授权后不是唯一权利人),其专利申请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第四章 奖 励

    第八条 为鼓励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按照咸宁市《市人民政府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学校将咸宁市科技局奖励给权利人的5000元/项,全部下发奖励给发明人。学校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参照学校相关成果奖励办法。

    第九条 根据《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鄂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在学校职称评审中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与SCI三区文章同等对待。

    第五章 专利维护与转让、实施

    第十条 对于未转让的授权专利,学校负责交纳发明专利前5 年(自申请日计算)的专利年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前3年(自申请日计算)的专利年费;上述专利后续年费由发明人自行交纳;已经转让的,由受让人交纳;发明人不愿交纳后续专利年费的,应在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同意后报科技产业管理处。科技产业管理处根据专利实施的实践和技术市场情况,将作出专利权的续费或放弃的建议,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若要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由科技产业管理处组织与受让方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专利权还必须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经登记、公告后生效,相关费用按照双方合同协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时,需按照“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不同形式正式签定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定专利实施许可必须使用国家专利局认可的标准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专利受让方、专利发明人(团队)、专利权人(学校)三方进行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后,再行公示,直至无异议方可实施转让。

    第十三条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后的收益分配,参照《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执行;对于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转让或实施后的收益分配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学校获取分配收益后,与校内发明人的收益分配,参照《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经科技产业管理处同意私自将已授权的专利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向外泄露或转让的,经核实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利的申请、维护、转让和实施过程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必须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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